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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如何配备安全员?)

时间:2020-12-07 23:59:57 作者:黑曼巴 分类:考试资料 浏览:74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任制。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成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四)监督职工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五)对对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隐患有权当场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增加: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具有特殊资质的人员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合格企业不少于3家。(2)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家;二级及以下合格企业不少于2家。(3)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施工企业分公司、地区公司等大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任制。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成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对危险性较大项目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3)对的经营者有权纠正或调查违法行为;(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有权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总承包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1。一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少于一人;2、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0000平方米及以上项目不少于3人

(二)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200人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风险的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有害因素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施工队可设立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本队在对作业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兼职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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