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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时间:2020-09-03 03:14:19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48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有四种观点:语义理论。据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对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信守承诺。双方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依据公平正义进行的创造性司法活动是实现这一结果的手段。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市场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

一、民商法诚信原则的内涵

自《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来,民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有四种观点:(1)语义理论。据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对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信守承诺。(2)-一般条款。诚信原则被认为是一个一般条款,其外延是不确定的,但具有强制效力。(3)立法者的意志理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立法者的意愿是平衡各方和社会的利益,这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三方利益的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双方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依据公平正义进行的创造性司法活动是实现这一结果的手段。(4)对偶函数理论。倡导诚信原则,由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结合,以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功能,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此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排除当事人的自主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四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各有其理论价值。笔者认为,对“双重功能理论”的解读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实质。第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缺失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和现象频繁出现。媒体也广泛报道了对的许多假冒伪劣行为和金融欺诈。可以说,这些现象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中严重的信用缺失。每年在央视,的3.15晚会上,对的一些假冒伪劣行为和市场欺诈行为被曝光,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对中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损害。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市场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与此同时,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引发的债务纠纷更令人震惊。因此,信用缺失使市场参与者无法按照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开展经济活动。因此,信用缺失不仅给对市场参与者和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市场监管的漏洞。其次,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效果和司法系统的形象。司法制度最根本的任务是运用法律武器促进社会正义,维护正义者的利益。然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信用缺失行为。一些律师为了自身利益捏造证据,严重影响了法官的正常审判和我国司法的公正性。

最后,许多公司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规避业务风险。子公司负责开展特定的业务,然后将资产和利润转移给母公司。如果子公司管理不善或发生债务纠纷,母公司可以逃避责任,无需偿还子公司的债务。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进入和资本结算。即使子公司破产,也不会对对的母公司产生任何影响。事实上,这也是一种信用损失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途径

1.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国际化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我国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民法典。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完善的民法体系在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理顺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民法典》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民法通则,对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暴露出来,市场经济中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的信用缺失行为。在对,原有的民法通则难以有效约束这些新的信用缺失行为,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判例法应当是我国民法立法中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立法因素。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进行公正、公正的判例审判,使公正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对的信用缺失。同时,司法机关应完善诉权制度,以体现司法公正。市场参与者应在不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当其他利益相关者默认或不明确表示反对对时,市场参与者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

2.加强市场主体——公司的信用建设民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信用,防止信用缺失。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经济活动,如果存在信用缺失,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规范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就必须加强和改善企业信用建设。归根结底,公司的管理取决于人。因此,人们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不发生信用损失。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对,高级经济管理人员的具体业务活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同时,公司应完善法定资本制度,提高资本信用,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信用水平。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归根结底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相关机构应严格依法收集个人信息,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同时,必须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不得自由传播和披露公民的基本信息,并确保公民的基本信息通过合法渠道传播和披露。美国法律对对个人信用报告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获得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权。市场交易的另一方,陪审团和初审法院可以获得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通过个人信用报告,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是否有必要继续与其合作交易,以及继续交易合作是否存在交易风险。

4.结论信用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向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信用是维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交换双方都把信用作为保持契约的条件,这就构成了相互信任的经济法律关系。信用是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对对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我国的信用立法在对还比较滞后,而论文,作为一个民商法国家,需要调整自身的信用问题,将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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