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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要有制服了(浅析交通执法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0-10-13 12:22:3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0

[摘要]如皋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履行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系列文件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分析了对大队在安全监管方面的成绩和不足。[关键词]安全生产;运输和运输;主体责任;政府管制

[摘要]如皋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履行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系列文件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分析了对大队在安全监管方面的成绩和不足。论文出版网毕业后的分析结果表明,该大队可以从明确政府监管边界、强化岗位监管、加强法制法规,支持、提高安全检查效率、扩大综合执法改革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促进交通行业安全发展。[关键词]安全生产;运输和运输;主体责任;政府管制

如皋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是如皋市交通局下属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确保该大队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有效遵守新《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及时查处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是每个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1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方面取得的成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如皋市于2016年3月29日率先整合了南通市乡镇交通综合管理处、交通管理处和五个交通管理办公室等7个机构,并将其并入如皋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这一改革实现了执法力量的整合和下沉。经过8个月的建设,共发现并整改了420个安全隐患,实施了378项行政处罚,有效提高了对市场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效率。2执法大队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根据对党中央、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系列文件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2.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部分执法人员仍存在对大队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的现象,在“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改革浪潮中不知所措。2.2法规系统仍然不完整。法规敦促企业在运输行业落实主要责任的制度仍不完善。例如,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但目前《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市场主体的退出规定仍明显缺失,导致部分运输经营者忽视安全隐患,带病从事运输作业,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也使得部分执法人员在运输安全监管中畏首畏尾。2.3安全监管效率不高。首先,交通执法大队内部存在监督效率低下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在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很少或没有问题。二是交通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在中国,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包括公安、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道路管理、邮政等。管理运输经营者的主要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需要负责监督的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形成联合监督力量。目前,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衔接,往往使主要责任未得到妥善履行的运输经营者无法依法受到调查。2.4事件后监管不足。在安全监管方面,交通执法大队或多或少地将良好的交通市场准入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而对交通运营商事件后的过程监管和退出机制的落实明显不足。3交通执法大队促进企业落实主要职责、促进安全发展的途径和方法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应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全面法治”方针,实现政府统一管理向安全监管多元治理理念的转变,通过共同努力,实现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

3.2加强岗位监督的“简政放权”不是放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必要管理好这个管理层的事务。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人士高度关注和强烈反思这些问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在方法上,应结合“释放管理”,释放释放权,管理好管理。首先,交通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交通运输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先证后证”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仍需取得交通运输部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次,在对获得许可证的运输经营者应检查其主要法律责任是否得到适当履行,并依法调查和处理其在对的非法经营活动。在道路运输行业,尤其需要加强对对“两客一危”运输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上班公交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道路车辆)的安全监管。第三,完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目前,在交通运输行业的下级法律中,虽然细节并不集中,但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已经设置了一些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没有得到适当落实的退出情形。例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第71条分别为在对,境内非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和运输经营者以及已取得许可证且违法行为累计得分达到规定得分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又如《安全生产法》(发[2016]46号),细化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第108条的要求,明确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6个月内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大队要认真落实现有法规文件规定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而不是以法规制定不完善为由被动等待。最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衔接机制。《安全生产法》(苏教发[2016]4号)文件涉及交通行政处罚90件,涉嫌犯罪31件。交通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使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调顺畅,共同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健康有序发展。3.3加强法律法规支持,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制度规范,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新《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行业运营商对履行其主要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及时修订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交通管理法规,以满足新0103010的要求,并逐一落实交通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能。3.4为了提高安全检查的效率,有必要合理配置检查员。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增加基层安全,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执法能力,为运输市场监管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二是促进对第三方专家的监督。执法大队应宣传

执法大队要充分利用“江交通行政网”执法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重点营运场所视频监控平台等大数据,提高交通安全监管效率。二是要开展“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全面法治”。3.5扩大综合执法改革重点是集中对,行政处罚权,明确和统一执法主体,全面设置执法机构,统一使用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进一步扩大和推进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建立运输市场安全监管责任制。根据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与对分离、行政执法职能全面行使的综合执法改革原则,建立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界限。二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权的整合。整合交通运输管理、公路、海事、航道、港口、邮政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三是实现跨部门监管信息的联动。依法在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领域做好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三个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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