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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文献综述1500(大学生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时间:2020-04-26 01:11:45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90

首先,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对“其他产权纠纷”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其认为,修订《仲裁法》的长远考虑是扩大仲裁范围,明确规定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机构应当首先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事实上,侵犯权利和侵犯权利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违约赔偿责任履行后,债权人的损失已经弥补的,违约方不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对“其他产权纠纷”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谭斌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我国仲裁范围的主要途径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他产权纠纷”应该有更明确的解释。它认为,对“其他产权纠纷”的解释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产权纠纷”一词意味着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而与财产无关的纠纷不能仲裁。其次,“其他产权纠纷”中“产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为便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仲裁法》修订前,司法机关应及时对“其他产权纠纷”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第二,目前仲裁实践中常用的“其他产权纠纷”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许多学者建议仲裁应包括更多的民事纠纷。

在第《争议可仲裁性研究》条中,乔欣和李莉提到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的可仲裁性。相信纠纷的可仲裁性不会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与此同时,人们还认为,由侵权引起的纠纷应包括在仲裁中。它认为公民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也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对于侵权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纠纷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解决。这种争议应该是可以仲裁的。

同时,许多学者建议将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交仲裁。郑、宋新玉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条中提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仲裁申请。但是,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和商标纠纷不需要提交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如果这一优势得不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就会增加,资源就会浪费。其认为,修订《仲裁法》的长远考虑是扩大仲裁范围,明确规定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修正案将涉及内容的方方面面,立法者对修改机会的合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首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定法院不撤销或不执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就好像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仲裁裁决进行仲裁,而是执行裁决的结果,这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更加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将通过仲裁机制得到扩大和解决。预计我们将承认其可仲裁性。马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条中表示,承认更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显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担保法对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仲裁立法向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一大步,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于《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年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构想。据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事故外,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是民事纠纷,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实现的。因此,采用半官方仲裁方式解决此类争议是合适的。但是,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规范的纠纷所涉及的医疗专业知识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平等性,医疗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仲裁或审查、不公开、不拒绝调解以及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即:(1)医疗纠纷的仲裁可以由纠纷的任何一方提起申请,无需双方同意。(2)医疗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要程序。仲裁机构应当首先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其调解和裁决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但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还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疗纠纷。

第三,一些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他们的第《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条中,王金兰和王玮谈到:在侵权和违约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选择,这可以用于以侵权和违约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事实上,侵犯权利和侵犯权利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当被害人通过履行一项责任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时,被害人的另一项请求权应当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应当解除。违约赔偿责任履行后,债权人的损失已经弥补的,违约方不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合同债务还是侵权债务,都是民商法律调整的范畴。债权纠纷属于私法而非公法,这为仲裁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可能性。此外,当侵权与违约同时发生时,如何解释违约的选择并将其归因于违约的性质,以及如何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在技术上更为合适和安全。

4.宋连斌、黄金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订稿)中提出将仲裁范围规定为“当事人有权解决的任何财产纠纷”。一些学者更倾向于台湾的《仲裁法》,该法规定“在当前或未来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订立仲裁协议,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奇数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同时,增加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的争议仅限于依法解决的争议”。一些学者还赞扬了德国的立法思想,即“所有涉及经济利益的争端都可以成为仲裁的主题”同时,一些学者认为“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可以直接转化为“合同纠纷和非合同纠纷”。陈丽峰和王海亮在他们的第《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条中表示,扩大仲裁案件受理范围的关键是看这一立法技术是否符合国内仲裁实践的要求和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应符合《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的内容;其次,关于仲裁法管辖权的规定必须适用于中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应明确仲裁主体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应当扩大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相关法律。然而,在如何扩大仲裁范围上存在很大分歧。区别的关键在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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