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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时间:2020-09-24 23:33:53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98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在小企业实施。2005年1月1日小企业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显著特点是:一是简化会计;其次,缩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实现会计与税法的高度协调;第三,降低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高度协调,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在小企业实施。2005年1月1日小企业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显著特点是:一是简化会计;其次,缩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实现会计与税法的高度协调;第三,降低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高度协调,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88条,小企业在对的会计政策,的变更、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异的错修正应按未来适用法律进行核算。这里所说的政策会计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现状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的变化而导致的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的调整。早期差异的错包括:计算错误差、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差、应用会计估计错误差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当天或之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或在错发生或发现会计差异时,对当期的会计错进行更正的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现行税法和法规要求企业应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异错更正进行处理。一般而言,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不是未来适用法,这导致了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差异。作者关注的是这种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由于未能处理小企业当期的资产损失造成的

根据J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应收及预付的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万方数据税务领域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不可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不可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等。小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当期损失中及时处理。如果资产损失在当期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会计错,则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未来适用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资产损失计入当期发现的损益,不需要追溯到损失发生的当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发布前,企业资产损失未及时处理的,视为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权,这部分资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该方法引入后,这部分资产损失可以根据该方法设定的条件在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允许收回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直至每年扣除损失,收回确认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产权不清引发的纠纷导致无法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任务造成的资产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回确认期

第二,小企业固定资产临时计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的差异导致或多或少的折旧,并且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存在差异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按成本计量,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作为成本。然而,获取固定资产的不同方式具有不同的成本构成。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应税成本构成完全一致。因此,小企业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基本一致。中外企业固定资产在实际运行中投入使用后,如未取得全额发票,合同规定的金额可暂予使用。临时估价与实际成本价之间的差异导致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减和折旧增减的调整。会计和税法与法规法规之间存在差异。

小企业固定资产按临时计价入账,临时计价与实际成本价存在差异,导致固定资产或多或少的折旧,这是会计估计变更造成的。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的方法,即增加或减少的折旧在当期转回或补充,无需调整回上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第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因项目资金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合同规定的金额可暂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但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这里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对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同时对以前年度或多或少计提的折旧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小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以前年度折旧减少,调整和扣除税前附加折旧后,可在追溯确认年度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减不足,扣减将推迟到下一年。小企业因往年折旧较少,税前扣除后发生亏损的,应先调整补充折旧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纳税处理。相反,小企业因往年折旧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小企业通过冲销以前年度折旧增加的相关费用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弥补调整年度的损失。

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往年应该扣除和不扣除的费用上存在差异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将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小企业的费用包括: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一般情况下,小企业的费用应按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前几年发生预提费用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会计差异、错,会计估计变更、后期事件等。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将由未来适用的法律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

在发现可抵扣费用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无需追溯可抵扣费用发生的当期。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追溯扣除至项目发生当年,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因上述原因多付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可以延期扣除或在以后几年在申请退税。亏损企业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进行追溯确认的,或者盈利企业在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首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除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本公告发布后,这部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必须特别申报和说明,并相应调整回当期费用发生时。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对会计差异错修正应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然而,法规现行税法和条例要求追溯调整,它们之间的差异导致会计与法律和税收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消除的。笔者建议,对小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对错会计差异的修正,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以进一步缩小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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