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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默示条款法律规定(浅析合同默示条款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借鉴)

时间:2020-10-21 06:56:38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56

在中, 法, 英国,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即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由于法的法律文化和思维习惯,在英国判例和合同中很少有对的默示条款,在中法著作中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中,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法研究所推断出双方的默示意图是为了补充合同条款。”申诉人于6月30日将争议提交深圳分公司进行仲裁。

一、合同隐含条款的定义和分类

(1)定义

在中, 法, 英国,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即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隐含条款也被翻译成隐含条款。由于法的法律文化和思维习惯,在英国判例和合同中很少有对的默示条款,在中法著作中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中,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法研究所推断出双方的默示意图是为了补充合同条款。”中国台湾, 杨桢大学的对,教授将其定义为:“除了双方明确规定的条款之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从其现有内容中衍生出其他条款,或者可以由习惯或法法律或法研究所的推论形成。这就是所谓的隐含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制度是英国,法和中,的重要合同制度之一,其在对,英,美和法的确立对法合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对我国当代研究的推广仍处于起步阶段,对默示条款的理解和理解还存在诸多争议。

(2)分类

学者们根据对合同中隐含条款的不同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说,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可以分为两类:推定默示条款和法默示条款。其中一些可分为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和法法律规范。

从隐含从句的外在表现来看,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可以成为合同默示条款的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它们成为特定交易领域和地区的当事人所接受的共同法。

第二,在长期合作的中,由合同当事人形成的交易规则。这一规则与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本质区别在于,它只存在于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所有交易规则都可以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但只有那些存在于中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类似交易的交易规则才能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第三,合同中的任意性或选择性法由于各种原因,对双方在合同中的一些事项可能没有明确约定或根本没有约定,因此法合同中的任意性或选择性将自动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法官员可以引用这些条款来确定合同内容和解决合同纠纷。

二、默示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a)默示条款的性质

可以说,在英,美,法和中插入隐含条款的过程实际上是根据对合同的不同要素进行解释的过程,尤其是补充漏洞。

因此,默示条款制度实际上是合同漏洞的补充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解释的宽泛范围。默示条款是对合同解释和漏洞补充的结果,也是当事人享有相应权利或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构成合同的填充内容。

(二)默示条款的效力

所谓的隐含条款不是所谓的无意义的沉默。像明示条款一样,对的双方都有约束力。然而,顾名思义,它毕竟是隐含的。因此,由此产生的默示义务可能不为当事人所知,但不影响其有效性。事实上,只要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谨慎行事,他们一般不会违反因默示条款而产生的默示义务。区别在于违反默示条款的责任是隐蔽的,一般需要法学院的法确认。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的默示条款一般不优先于明示条款。但同时,笔者认为法的一些默示条款不应被协议排除,即法的默示条款比明示条款具有更好的效力。其他学者认为隐含条款一般不会比明示条款更有效。但是,就对在一些法地区规定的默示条款和当事人在签署明示条款后确认的默示条款而言,其效力优于明示条款。

值得讨论的是自由裁量权的隐性和显性条款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法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保持现有明示条款的有效性。但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惯,法学会有权拒绝某些明示条款,并补充相应的默示条款。

此外,为了识别合同的隐含条款,更重要的是要掌握隐含条款的内容和功能以及它们的外部特征。

1.隐含条款的确定性

虽然默示条款没有直接写入合同,但其内容仍然是明确的,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法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的默示条款。

2.应用中隐含术语的法表征

默示条款不同于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同于未确定的条款。默示条款是合同本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默示条款在对,被违反,双方可以在对提起诉讼,而无需错,他们可以从法获得救济

3.隐含从句功能的互补性

理解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有当合同的明示条款不能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它们与法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时,才引入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和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交易习惯,即通过合同的默示条款来理解合同。

第三,合同默示条款在中国的适用及其对法的借鉴

一般认为,中在我国法的实践中从未认可默示条款,中, 法的合同中也没有默示条款的概念,但从实证调查的角度来看,我国法规的合同实质上有一个默示条款体系。

例如,法合同第148条中关于合同标的质量要求的隐含条款应符合合同目的的规定。法合同第150条关于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默示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得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第一百六十八条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样品和说明书的默示条款,有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在对封存样品并说明样品的质量。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书等具有同等质量。

此外,本文还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法在中国的合同默示条款实践:

具体案例:原告(卖方)和被告(买方)于某年12月21日签订合同,买卖111.93吨泰国产乳胶,价值134,316 美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50%的定金,原告未按合同规定在某年12月底前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次年3月4日,申诉人通过陆路向珠海运送了总计546桶乳胶的货物。同年3月10日,被告在中,收到527桶完好无损的包装,并拒绝了19桶不同程度破损的包装。对于这批胶乳,对于当年3月17日出具了编号为4404字、编号为9030413的检验通知书和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通知单,这批胶乳在对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检验证书,19桶中乳胶包装有不同程度的裂缝,使其无法运输,影响了这些乳胶的生产和使用。被告收到货物后,没有向原告付款。此后,双方就货款问题进行了谈判,但没有结果。申诉人于6月30日将争议提交深圳分公司进行仲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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