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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浅析)

时间:2020-09-29 05:44:53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20

然而,我国立法缺位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监管当局必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并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时及时解决问题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监管

论文:作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目的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我国立法缺位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1.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是,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的比重不受严格限制。这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许多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并不严格限制工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但这与美国要求金融企业占主体是一致的。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以银行为子公司的公司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其中,只有一家银行子公司被称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而称为多银行控股公司有几家银行子公司;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被称为证券控股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保险公司被称为保险控股公司。但是,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从狭义上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对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股份,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活动的金融集团,但其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

?2.金融控股公司分析

?2.1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系统

?考察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不难发现中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没有有效的“防火墙”系统,关联交易非常混乱。然而,中国学者对对“防火墙”系统的研究倾向于借鉴国外对对该系统的应用。

?在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致力指引》对防火墙系统制定了指导性规定,如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投资者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制定具体的审批制度。但是,该《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中,我们应该总结防火墙制度的实践经验,在对做出详细的规定

?从欧和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立法来看,建立适度的防火墙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共同发展趋势。然而,防火墙的宽严程度与对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有关,标准在于它能否有效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可能带来的内部风险的危害。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相对较低,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在建立防火墙系统的过程中,应在保证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比较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机构间的资源整合不应过分强调。建立“防火墙”应把握适度严格的原则。

?2.2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市场的高度脆弱性以及金融业的公共性所带来的巨大外部负面影响,并考虑到金融业的高度垄断性以及信息的缺乏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但是,混业经营可能会将证券业务的高风险引入银行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这种风险,集团内部组织之间的不良关系可能会增加对客户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其风险可能会导致集团破产,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业。因此,适度监管是混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与优势是共生的,对的监管目标应该是实现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保持金融机构独立经营权与金融监管机构权力之间的平衡。

?3.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完善

?对完善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已经有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但也有工商企业以各种形式控股金融企业而不受人们关注,有的商业银行还通过持股和参股设立子公司,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然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管模式相对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3.1完善相关基本法律制度

?中国应密切关注《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及其对法规,的支持,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置、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以及监管责任。同时,《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企业(包括控股公司)进行了修订,对如何切断金融控股公司成员之间的风险传递以及在他们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做出了特别规定;此外,在《反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反垄断控制。在内容上,要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排挤竞争的行为,同时要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损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对并购进行了全面规范。

?3.2完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首先,要引入风险预警机制,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监管部门应着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对对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全面监控和系统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大额内部交易监管、集团内部不良关联交易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等。监管机构应在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报告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风险预警指标和相应的指标权重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评级。

?二是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金融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并制定总资本、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必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并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时及时解决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金融制度演进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就对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使中国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这是中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最佳安排。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阻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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