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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税收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设想)

时间:2020-09-20 11:14:24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2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这一观点不仅被再次强调,而且“公平”一词出现了20多次。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唯一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因此,公平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首要原则。然而,在取得显著成绩的背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税收公平相悖的问题。因此,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研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再分配中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这一观点不仅被再次强调,而且“公平”一词出现了20多次。“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强再分配调整”、“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更加注重再分配的公平性”等表述在不同的地方和章节中反复出现,显示了国家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决心。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唯一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设计之初,它就承担了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即对高收入者多缴税,而对低收入者少缴税,从而实现公平收入分配。因此,公平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首要原则。从1994年到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例从1.4%上升到5.8%。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取得显著成绩的背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税收公平相悖的问题。因此,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研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

税收公平包括两个层面: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强调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对表示,由于纳税人资源禀赋的差异等原因,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将存在较大差距。此时,有必要通过差别税收进行调整,高收入人群征税更多,低收入人群征税更少或不征税,以创造一个普遍平等或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税收的社会公平是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强调纳税人机会的平等和分配差距的合理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主要是一种要素收入。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因素,所以人们的收入分配会有差距,而且这个差距会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此时,有必要通过税收机制来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这就是税收的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是税收社会公平原则精神的体现。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公平性的现状

(一)现行税制要素缺乏公平性

1.分类征收制度不能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种分类征收制度,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细分为11项。对对这11项应税所得采用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从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但实际上它是由11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组成的。虽然这种分类征税模式的征收管理程序相对简单,便于双方实施,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日益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通过对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发现,2005年至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经营收入增长率超过15%,2005年、2008年和2011年分别达到37.61%、35.28%和29%;2006年、2007年和2011年,房地产收入增长率分别达到19%以上、26.49%、42.83%和24.7%;而工资收入的增长率约为10% ~ 12%(见表1)。由此可见,在对,应课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可以透过收入分割等各种方法避税,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主要是“打工仔”,则须多缴税款。因此,这种模式不能充分、完整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税负不公平,不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也不能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表1 2005-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

不同收入来源的增长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至2012年的相关数据

2.应税项目不明确,导致税负不公平

在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度中,收入项目根据不同来源分为11项,这一点似乎很清楚。然而,由于实际征管中的复杂情况,一些收入之间的定义往往是模糊的。例如: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在对,这两种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同等征税。但是,在目前的分类征收模式下,两项是分开的,给予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从而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公平税收负担。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由于其收入类型不同,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歧视,无法实现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与此同时,对于对,的税务当局来说,确认这是什么样的收入需要时间,这人为地增加了税收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从2006年至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小幅度微调”,对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0元和3500元。该扣除标准采用“一刀切”的标准化处理,其标准制定过于简单。它没有区分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因素,只是做了简单的定额扣减。因此,对收入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这将扭曲部分纳税人的纳税观念,不利于税收的顺利征收。

在对,对的费用扣除设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和改变收入的频率来获得减免,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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