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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的利弊(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时间:2020-09-26 06:10:40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91

短期自由刑是相对于对的长期自由刑而言的一种在短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A德弗里斯塔指出,虽然短期自由惩罚的时间对于对来说太短,不足以改造罪犯,但不幸的是,这足以腐蚀他们。他认为短期剥夺自由的教育改革功能因刑期短而难以发挥。在行刑过程中,罪犯容易受到其他罪犯的影响,增强了犯罪意识,释放后又犯了一次罪。把他们送进执行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失去惩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改进/替代/完善: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及废除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议的话题。报应刑论从报应的角度论证了短期自由刑的合法性价值,而客观刑罚理论则从功利的角度论证了废除短期自由刑的依据。现代刑事一体化思想主张短期自由刑具有正义和功利的双重价值。对应该改进而不是废除它。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应从替代和完善两个方面加以改善。短期自由刑是相对于对的长期自由刑而言的一种在短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作为自由刑的内部划分,这种划分是基于短期自由刑本身的特点,从罪犯政策的角度来看,短期自由刑不同于对,的长期自由刑的执行模式、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因为短期自由刑剥夺了自由。一百多年来,对对,短期自由刑利弊的分析和存废之争一直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完善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和执行是近年来的一个重要课题。1.短期自由刑存废之争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对对短期自由刑提出质疑以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已成为国内外大多数刑法学者的共识。德国犯罪学家f . v . 李斯特认为,“短期的自由惩罚既没有改善也没有恐吓效果,而只有经历过犯罪的人的自尊。”(注:谢瑞智犯罪和刑事政策[M])。台湾文笙出版社,1996,(更新版),217.218。)意大利学者雷?A德弗里斯塔指出,虽然短期自由惩罚的时间对于对来说太短,不足以改造罪犯,但不幸的是,这足以腐蚀他们。(注: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明出版社,1979,275.275.275。)前学者也批评了的短期自由刑。他认为短期剥夺自由的教育改革功能因刑期短而难以发挥。当隔离或剥夺自由起主要作用时,期望实现改造和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注:[原苏]别良耶夫惩罚的目的和手段,劳改机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惩罚的目的[J].46 .转引自王扬《俄罗斯剥夺自由刑法》[J]。政治和法律论坛,1998年,(3)。简言之,在西方国家,短期自由惩罚受到了批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短期自由刑与将罪犯置于刑事法源中没有区别。在行刑过程中,罪犯容易受到其他罪犯的影响,增强了犯罪意识,释放后又犯了一次罪。(2)许多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人是初犯或只是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人主观上并不邪恶,但他们感到羞耻,很容易悔悟,改过自新。把他们送进执行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失去惩罚的特殊预防功能。(3)短期自由惩罚不仅使囚犯感到不那么严厉,而且难以通过立法威慑和执行威慑实现全面预防。(4)由于羁押时间短,执行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对的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工作,这与教育罪犯理论治愈“病态”罪犯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主张维护短期自由刑的对学者已经论证了短期自由刑的积极作用。毕克迈耶,是后来古典学派的领袖

(注: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明出版公司,1979,275.275.275。)德国刑法学者华哈认为,短期的短期自由刑不仅是一种劣势,而且是一种优势。虽然几天或几周的自由惩罚既不能教育也不能改造囚犯,但它会给囚犯一种强迫劳动的深刻印象。如果囚犯感受到惩罚的痛苦,短期自由惩罚的执行就足够了,这可以通过军队的禁闭来证明。因此,他强调短期自由刑可以严格执行其执行方法,以防止再犯。(注: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明出版社,1979,275.275.275。)奥地利,刑事法学家谢利,也驳斥了对否定短期自由刑的理论,强调短期自由刑具有警告、恐吓、赎罪和惩罚等必要的记忆功能。(注:谢瑞智犯罪和刑事政策[M])。台湾文笙出版社,1996,(更新版),217.218。)挪威学者约翰尼斯?安德聂斯教授认为,“就效果而言,长期监禁和短期监禁没有区别。”“长期监禁应比短期监禁具有更强的遏制效果,但这种效果可能会被监狱中积累的负面影响抵消。”(注:[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钟达能译。惩罚和预防犯罪[M]。法律出版社,1983,201-202。)二、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上述关于对短期自由刑存废的争论反映了对两种不同的刑罚观。存在主义者坚持报应刑,而废奴主义者坚持目的刑。他们从各自刑罚的正当性出发,分析了短期自由刑在对的利弊。报应刑论用刑罚功能正义论证了刑罚的正当性,认为犯罪是一种罪恶,刑罚的内容是一种痛苦或罪恶。如果对的罪犯受到惩罚,他们会以恶报恶。这是惩罚的正当理由,对的罪犯以恶报恶。在短期自由刑问题上,报应刑论认为,短期自由刑是理性原则、自由原则、法制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对对,不同犯罪的重要惩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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