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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法适用的价值考量(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

时间:2020-10-23 13:14:34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27

源于法规, 范的模糊性,在刑法适用中难以避免价值判断。对刑法功利与基本价值的平衡。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价值判断不能作为决定撤诉案件性质的直接依据,最终目的应当是刑法目的。推理,从而限制法官的任意性,充分保证刑法适用的客观性。它存在于法规和范,的语言的普遍性中,由于这种普遍性,在法规和范的惩罚和案件的事实之间缺乏明确性和单一性。从量刑情节来看,法官在如何确定最终量刑时面临着不同的选择。

源于法规, 范的模糊性,在刑法适用中难以避免价值判断。在对,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实质上是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正义

对刑法功利与基本价值的平衡。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价值判断不能作为决定撤诉案件性质的直接依据,最终目的应当是刑法目的。

关键词:刑法;价值判断;刑法价值;近代以来,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

人们期望国家立法者制定明确的、包罗万象的成文法,而法官就像司法中的“自动售货机”

样本,简单而机械地输入案例事实和成文法律,并输出判断结论,对的任何案例都进行逻辑三段论

推理,从而限制法官的任意性,充分保证刑法适用的客观性。如果现实的刑事司法真的能做到这一点

王国,这对人类来说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事实证明,刑法的适用不能是纯粹形式上的逻辑演绎。恰恰相反,

它总是充满了司法机关的个人价值判断。甚至可以说,没有价值判断,刑法的适用就无法进行。这篇文章

本文论述了价值判断在对刑法适用中的必然性、基本内容和最终归宿

刑法适用中价值判断的必要性。价值判断是刑法适用的必然。根本原因

它存在于法规和范,的语言的普遍性中,由于这种普遍性,在法规和范的惩罚和案件的事实之间缺乏明确性和单一性

对的逻辑应该是相关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案例类型,而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案例类型,并且始终与法律保持着一种超然的关系;

就本案而言,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得出一些结论,一些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对错

每个结论都有其真实性。形式逻辑的力量无法否定任何结论,但法官只能通过它

“选择”来决定取舍。这个“选择”的过程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如果你想在刑法适用中避免价格,

要判断其价值,首先必须消除范语言的概括性,实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清晰对,但这是现实的

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首先,人类语言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对法规和范的惩罚

模糊和抽象是不可避免的。法规和范是用人类的语言来表达的,这是模糊的和人类的

我们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对法规和范的惩罚必须是模棱两可的,这也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除了“淫秽”之类的东西,

“淫秽”、“严重情节”和“恶劣情节”显然是模棱两可的术语,即使它们在范被明确使用

语言,当与案例结合时,也会出现歧义现象。范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描述

案例成为可能,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物之间没有精确而有序的对对应安排,于是“选择”的问题就产生了。

其次,立法者理性的非至上性导致了范对对社会生活的限制”

法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他必然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1](第587页)虽然立法者想考

考虑到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性,总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仅限刑事立法人员

我们可以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典型情况,但不能涵盖对的所有犯罪。当犯罪不是典型情况时,

无论它与典型案例是否足够相似,无论它是与典型案例A更相似还是与典型案例B更相似,都将随之而来

来吧。第三,法规和范相对静止和社会生活的变化

文化发展的内在矛盾导致了错在法规的刑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立场。法律,尤其是刑法,应该维护对,的稳定

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然而,社会生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不断变化的,稳定的规律

毕竟,改变生活之间很难实现简单的对关系。正如犯罪学家菲利所说:“法律总是有一定的过程

粗糙和不足的程度,因为它必须以过去为基础,着眼于未来,否则你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情

形势。如今,由于社会的巨大变化,刑法即使频繁修订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2](第251页)当惩罚法规

当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错时,两者是否能在范,相匹配,这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将取决于法官

判决。基于以上原因,消除范语言的普遍性理想

这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很难实现法律条文与案件之间的对对应,价值判断是刑法适用中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由于案件的性质,它不能与法规,设置的法律案件相联系,从而导致边际刑事案件。因为

目前还不清楚这类案件是否能被法规和范所涵盖。它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犯罪类型,但还有一种

某种程度的不同,甚至类似于几种犯罪类型,与任何一种都不完全一致,它属于犯罪范畴

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类型”边缘地带导致了定性上的困难或争议。另外,“从里面

从表面上看,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目的或价值的冲突,这导致从似乎不明确的法律条款中得出一些结论

对与错,每个结论都有其相应的理由。这也是法官在裁决时有困难或争议的主要原因。[3](第48页)如“婚内强奸”案

本案之所以成为边缘刑事案件,是因为女性的性自决权与丈夫的配偶权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因此,边缘型刑事案件在形式上处于犯罪类型的边缘地带,在内容上存在价值冲突,从而导致强制

法官只能通过合理的“选择”来决定最终的选择。第二,这个案子不是犯罪类型的边缘。

定性分析几乎没有困难,但由于社会发展或其他原因,如果案件简单地按照法规的处罚来处理,它会

它带来了严重的非理性、不人道和不公正,从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刑法的精神和宗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

“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出现时,一个有正义感的法官不会只是机械地

“依法行事”,他(她)希望对对法律和对依法得出的结论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尽可能避免适用“不良法律”。

以保障最低限度的正义和被告的权利。(1)当法官在判断适用的法律是否是“坏法律”时,作出判决

当讨论它是否公正时,形式逻辑没有什么帮助,依赖于硬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

第三,中国刑法对对绝大多数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类型和若干量刑幅度,法官必须遵循不同的数额

根据处罚情节选择适当的处罚类型和量刑幅度,最终确定所宣布的处罚。虽然对刑法中的一些量刑情节与刑罚有关

这种影响作出了一般规定,如对法规,“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

中间,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刑法》还规定,“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何确定各种情节的影响呢

从量刑情节来看,法官在如何确定最终量刑时面临着不同的选择。最终的选择不能通过形式逻辑

结论是,依靠形式逻辑不可能知道对有这样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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