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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生价值的内涵(刑罚价值的内涵与结构探析)

时间:2020-09-20 12:06:09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58

也就是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反映了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价值本身不仅涉及人类活动的目的和需求,还涉及对对人需求的确认和评价。判断价值的标准来自主体的需要,价值的基础在于客体的属性。因此,不同的主题导致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由于不同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和条件,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意识形态,他们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有不同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

一、刑罚价值的内涵

价值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在哲学上,人们普遍认为价值是以人为本的,它用来表达事物(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对主体的有意义的功能和属性。也就是说,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反映了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价值本身不仅涉及人类活动的目的和需求,还涉及对对人需求的确认和评价。判断价值的标准来自主体的需要,价值的基础在于客体的属性。因此,不同的主题导致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由于不同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和条件,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意识形态,他们有不同的利益和需求,有不同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

因此,“价值问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法学是无法回避的。”在法律历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对对价值标准的论证、批判或逻辑运用都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因为即使是最粗暴、草率或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对也总是有一些标准来评价其背后的各种冲突或重叠的利益。历史上的法学家根据不同的评价标准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观。对对法律价值的不同理解标志着历史对对和平的建立形成了无数的争议,刑罚的理论价值也是如此。

对价值的界定是我们解释刑法价值或刑罚价值概念的前提和方向。一般来说,“整个刑法主要是规定什么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应该受到什么惩罚的法律。”如果刑法中没有刑罚,刑法就不是刑法。”[2]因此,刑罚的价值和刑法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一般是统一的,正如沙俄时期的刑事法学家基斯特雅考夫斯基所,所说:在刑法中,首先应该属于刑罚。在刑罚中,它体现了刑法的灵魂和思想。

作为一种犯罪,对的刑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什么人类发明惩罚来控制犯罪?这就引入了惩罚的价值。惩罚的价值是什么?惩罚对满足人类需求有什么价值?对对刑罚价值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刑罚体系的建立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简单地说,刑罚的价值是刑罚(客体)对社会及其成员(主体)的功能或效用,即刑罚具有满足社会及其成员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对惩罚对人的需要是有用的。因此,一方面,刑罚价值的存在和大小不是人类的主观偏好,而是由其内在属性决定的。人类在创造和运用惩罚时,不能不考虑惩罚的内在属性而谈论惩罚的价值和功能;另一方面,刑罚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人的主观实践。没有人的创造活动,刑罚就不会实现对人的价值,刑罚的价值是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刑罚是否有价值及其内在尺度。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是人类在创造和运用刑罚时所追求的效果。可以看出,惩罚的可能效果可能需要很强的主观性。在某种程度上,刑罚的目的和价值是一致的。中国刑法学教授谢望原,在他的新书《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认为,刑罚的初值就是刑罚的目的。基于这一认识,优秀的立法者在创造刑罚时,首先应该正视并保留刑罚价值的内在基本属性,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追求的效果。

刑罚不同于其他法律现象和刑法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是刑罚的内在属性。在刑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应处于稳定的对,状态,这是对犯罪的惩罚性。惩罚犯罪是惩罚的基本价值。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刑罚的基本价值至少应体现哪些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价值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从而优化刑罚的功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总之,刑罚的价值是刑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是刑罚体系建立的基础和人们认同的理由。

二、刑罚价值内容的内部结构

刑罚的价值是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因此,对的刑罚对人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它能否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这种价值也是满足的程度。因此,人们的需要为惩罚的价值提供了一个标准。不同的需求自然会导致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主体以自己的需要、欲望和要求为价值标准,在现实中衡量刑罚。如果刑罚的属性有符合主体需要的成分,它就有价值,否则就没有价值。就主题而言,对的惩罚需要分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需要。作为当代刑罚的价值标准,它应该定位于社会的需要。大多数刑法学者将刑罚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视为刑罚的价值。刑罚的价值应该是什么,即刑罚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西方刑事古典学派中存在着报复性价值观与功利主义价值观的争论。英国,功利主义的代表边沁,指出,惩罚的价值在于预防犯罪的功利作用;德国学者黑格尔,是报应的创始人,他认为惩罚是公正的惩罚。正义和功利成为各自的刑法价值取向。当代一些美国法学学者分析了刑法在对和对,的功能,认为刑法具有人权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但人权保护的价值占据着更重要的位置)。许多学者认为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所有法律的价值,所有法理学都以各种方式描述了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的基本价值。人们希望法律不仅能保障社会秩序,还能促进公平,给人们充分的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衡量自己的基本价值观,以获得最佳的立法方案。

中国刑法学界也对对刑罚价值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最具代表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价值意味着刑法能够满足社会和社会成员对“公正、和平、安全的社会”的需要,即刑法的价值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公平、谦抑和人道。[3]谢望原教授认为,刑罚价值是由多重价值构成的系统结构,刑罚价值体系包括初始价值和最终价值。刑罚的最初价值与刑罚的最初目的是一致的,在最初的意义上,刑罚的目的可以概括为“惩罚犯罪,保卫社会不受犯罪侵害。”初始价值包括报应价值和预防价值,最终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和正义。[4]同时,对理论中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价值体系建构理论。经过对对,各学派的比较分析,赵秉志教授指出,我国应协调好各种刑罚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树立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健康发展的刑罚价值观。赵秉志教授认为,当代中国刑罚价值的内涵是一个两层体系结构:第一层是工具价值,第二层是目的价值。工具价值包括报应价值和预防价值,目的价值包括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它们之间存在着联系。这一结论无疑使罚值之间的混沌关系清晰而协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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