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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电子商务模式(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

时间:2020-10-08 13:38:4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37

对, 张听竹风景名胜区政府监管研究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对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成为一个小规模的行政单位,内化资源保护职能。旅游景区把所有权、经营权、经营权和收费权融为一体,而刘秉升认为旅游景区,作为一个旅游经营单位,从事的是企业管理。

作者:张永凯, 康海滨, 李亚兵摘要: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对, 旅游景区资源特点的基础上,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公共资源型景区的行政管理模式,以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词:旅游景区行政模式旅游景区行政是旅游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和旅游行政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根据国家对政策、法规,的政策,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该地区的对和。总之,它是旅游景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管理。对, 张听竹风景名胜区政府监管研究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对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成为一个小规模的行政单位,内化资源保护职能。旅游景区把所有权、经营权、经营权和收费权融为一体,而刘秉升认为旅游景区,作为一个旅游经营单位,从事的是企业管理。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加强管理,尤其是法律管理、规划管理和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旅游景区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中国西部旅游景区的管理模式时,认为特许经营权的委托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一)风景资源的垄断特征旅游景区区位的独特性、资源特征的独特性、风景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和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风景名胜区不可替代的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必须在经济上加以控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抬高垄断利润的价格,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2)景区公共产品特征的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产品根据其竞争力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它们是“拥挤的”,即当公共资源的消费者数量从零增加到一个可能很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共资源的消费变得非常拥挤。在不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增加额外消费,即每个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时,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降低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并且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根据上述理论,风景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3)景区资源的外部性特征景区资源的外部性表明,游客的消费不仅能把收益带进景区,还能使景区居民受益。因为旅游产品不仅能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还能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促进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的知名度,增加就业机会和隐性收入,从而提高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的提升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提升中获得收益。

(4)景区资源信息不是以对,为特征,而是以对,为特征,这意味着经济利益双方对对商品价格和质量的相关信息有不同的理解,在选择旅游时,对游客是一只奇怪的对大象,游客在获取产品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显然,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冲突。对说,信息的缺乏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出现“劣质产品排挤优质产品”的现象。只有公布政府的正确信息,才能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实现社会公平。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一)——委托代理理论综述。委托代理理论是近30年来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企业内部信息的深入研究而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如何在利益和信息冲突的环境下为客户设计最优的合同激励代理人,这不是对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旅游业中也普遍存在,但其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几乎是空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大规模生产的出现,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使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所有者因其知识、能力和精力而不能行使其全部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和能力行使委托权利。事实上,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为了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鼓励他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市场”的监督作用。(二)委托代理管理模式如果公共景区的资源特点是旅游管理委托代理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实际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产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旅游景区如图1)在资源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旅游景区实施委托代理模式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目前,法规国家颁布的关于旅游区(点)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的运作,促进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该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制约因素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法规在立法高度和可操作性上已经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此外,其中许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的。该法的不成熟和不稳定极大地削弱了旅游法的权威性,也极大地削弱了其对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调控、引导和保障功能。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善现有的旅游法规和对,法规的基础上,整合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经验,促进旅游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2)旅游景区的合理规划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大部分旅游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和管理者只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期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放弃以往以资源为导向的发展战略,转向创新的规划和发展。创新的规划和开发意味着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筛选和加工对的内部资源。因此,国家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要对对的旅游规划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单元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公开招标。规划完成后,将努力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关注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对,景区资源的长期保护,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考虑周边社区的发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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