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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面临的困境与出路(网络社会反腐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0-10-11 05:35:58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90

腐败已经成为政治社会中的毒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显示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研究部署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健全体系,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近年来,网络反腐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网络反腐还存在很多问题。

腐败已经成为政治社会中的毒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显示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研究部署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健全体系,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了最大的作用。作为一种新的反腐平台,网络就像一个深入现实世界的激烈而异常的探头,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模式。近年来,网络反腐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表哥”杨达才,“方叔叔”蔡彬,到“狼牙”雷政富和“女主播实名举报性侵犯案件”孙德江,都成为网络反腐的标志性案例,而这股反腐热潮也在继续发挥其力量。可以说,互联网反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光彩夺目,它已经成为一种快速有效的接触民意、打击腐败和表达诉求的方式。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网络反腐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其积极能量,对于对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反腐的实质——数字环境下公民参与政治权力的表达

参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实现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虽然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参与政治权力的权利,但现实是,人民没有办法批评,没有办法抱怨,他们在举报和揭露时可能会遭到报复,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逐渐冷淡。古代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人生来就是政治动物》中指出。公民享有的参与权是防止滥用公共权力的最重要手段。一旦公民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政府权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传统的政治参与受到渠道不畅、法律规范不健全、参与成本高的限制,公民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此外,由于中国自上而下的精英监督,一些政府官员因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而相互庇护,导致腐败成为权力的温床。

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了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和组织的行为都被重塑,这极大地改变和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开放、平等、分散的空间,拓宽了人们政治参与的渠道。利用互联网打击腐败是公民参政最便捷、最高效、最经济的表达方式。网络的开放性、包容性和低成本吸引了不同阶层和年龄层的人参与其中,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数量,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覆盖面,使反腐败深入人心;网络的匿名性、实时性和互动性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缓解了他们对政治参与的担忧,使他们能够大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和主张,真正实现了超越社会阶层和身份背景的不同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特别是传统媒体主导的边缘信息被广泛传播,增强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力。网络突破了过去信息传播的局限,打破了信息在社会中的对,削弱了政府官员垄断信息的空间和能力,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使他们参与政治权力的实现成为可能。网络在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反腐败的利器。有一段时间,许多官员害怕吸烟,戴名牌手表,开豪华车.因为担心他们丑陋的行为有一天会被网民“晒伤”。网络反腐的实质是民主诉求的反映,是数字时代公民参政的表现,是信息发展的产物。它克服了传统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的弱点,通过权力制约对,实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一种广泛的民主。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兴起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

第二,网络反腐的法律困境——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严重侵权

(一)宏观层面:网络反腐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网络反腐日益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虽然网络反腐在我国已经大力开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中国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政治学》,只颁布了与一批网络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新修订或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与网络活动相关的部分内容。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国的《网络反腐败法》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地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宪法》阐明国家保护可以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对,和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已做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如果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表示,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从法规的行政层面来看,例如,《侵权责任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对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复制和传播的信息内容做出了明确的限制。第三,从部门规章和法规地方法规来看,如公安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信息产业部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告栏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诽谤他人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互联网上推出了反腐败措施,其中株洲市, 湖南省2008年8月13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被网民追捧为“中国",首个互联网反腐败措施,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此后,河南省,临颍县,纪委发布了《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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