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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官网查询(浅析中国司法鉴定人资格)

时间:2020-10-26 18:42:2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41

在英,的美法系国家严格来说,没有法医专家的概念,而是专家证人。据美,学者称,专家证人指的是被允许帮助陪审团理解复杂或技术性问题的证人,普通证人由于其专家资格而无法通过回答与他们的对相关的问题来解释这些问题。法国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是指根据对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并经过复杂的调查核实而提出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决定》出台之前,对关于司法鉴定人条件的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司法鉴定人概述

在英,的美法系国家严格来说,没有法医专家的概念,而是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范围比法医专家的范围更广。据美,学者称,专家证人指的是被允许帮助陪审团理解复杂或技术性问题的证人,普通证人由于其专家资格而无法通过回答与他们的对相关的问题来解释这些问题。法国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是指根据对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并经过复杂的调查核实而提出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德国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是指在诉讼中,根据法官的委托,就某一特定问题提出实证报告,或者运用其专业知识与法律推理相结合的方法,帮助法院了解相关活动的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出专家意见的人。”

二、英, 美, 大陆法制司法鉴定人资格

(一)英美法系的鉴定人原则

在英美法律体系中,由于当事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和辩护是平等的。因此,在鉴定人资格问题上,采用了鉴定人主义,又称“无固定资格原则”,称司法鉴定人为专家证人。鉴定人原则是指相关法律或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或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也没有赋予特定的人或机构鉴定的权利,而是考察他们是否具有某种特殊的能力来确认专家证人的资格。英的美法律国家认为,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可以被视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只要他们在对的某些专门问题上拥有普通人所没有的专门知识和经验。这种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通过正规教育获得,也可以通过实践经验积累。因此,英美法律体系中的专家证人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司法专家,还包括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英美法律体系中专家证人的“专家能力”由法官或陪审团在法庭上审查和确认。专家证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或陪审团展示他们的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接受对律师的提问,并展示他们的综合素质。最后,法官或陪审团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

(二)权主义大陆法制鉴定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诉讼原则,而刑事诉讼则采用权主义诉讼制度。因此,大陆法律体系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认证采用了权主义的“固定资格原则”,即法律或权威机构明确规定哪些人或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或以固定方式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鉴定权。只有合格的人员和机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供专家意见。大陆法律体系中的司法鉴定人往往是在某些专业领域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这些人是少数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在各行各业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气的人。他们的专业知识大多来自正规教育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对,是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国家,对评估师的资格有着明确的要求。鉴定人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排除各种禁止性规定,才能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并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对评估师资格考试也是“提前”完成的,即在评估师进行评估工作之前,考试负责人将在对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只有合格人员才能正式进行评估工作。

三、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现状

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在司法鉴定人中应具备的资格和身份。在《决定》出台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鉴定人:一是在《治安检查法》三大机关内设立的鉴定部门的人员;二是国家主管部门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第三,来自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上述三名评估师的资格无需经主管部门审核,也未在庭审前经过审核,在庭审过程中未受到律师、当事人、法官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质疑。可以说,他们在对的资格考试是极其不够的。这给科学权威的鉴定结论带来了很大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决定》实施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了《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该名册在进入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成为国家法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名册的出现将提高鉴定人的素质,是鉴定人资格和鉴定结论权威性的重要保证之一。但是,从目前的操作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考试只是一种形式。一些评估机构虽然制定了严格的评估人员自身资格制度,但具体实施过于宽松,未能按照该制度选拔出优秀的评估人员。

第四,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一)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

在《决定》出台之前,对关于司法鉴定人条件的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为弥补这一空白,《决定》明确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申请注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具有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三)具有一年以上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所有鉴定人都作为专家提供证据并参与诉讼活动。因此,司法鉴定人应具有较高的技术职称,对对鉴定领域所需的专业知识有全面系统的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学历,才能胜任鉴定工作,并与其任务、地位和身份相适应。通过对前文,对, 英, 美法律体系和大陆法律体系中评估师资格的理解和借鉴,笔者认为应严格控制对学历和职称的高要求,除了简单的职前教育外,还需要后续的“继续教育”。(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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