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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简介(林达“说法”中的一些失误)

时间:2020-09-22 17:37:4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41

林达,著《美",作家》发表于《郑家栋涉嫌什么罪》2005年7月23日。),我认为人身保护令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在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人权有重大意义,我对此深表赞同。对对中国刑事诉讼中不规范做法的批评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介绍对,美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问题时,有很多错误。现在我提议和大家讨论一下。事实上,在美,人身保护令不用于逮捕和拘留。因此,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前,没有所谓的“人身保护令”。

林达,著《美",作家》发表于《郑家栋涉嫌什么罪》(《新京报》)2005年7月23日。),我认为人身保护令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在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人权有重大意义,我对此深表赞同。对对中国刑事诉讼中不规范做法的批评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介绍对,美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问题时,有很多错误。现在我提议和大家讨论一下。

首先,林达混淆了逮捕令和人身保护令。

林达说,“人身保护法意味着,任何人如果受到逮捕、拘留、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人身限制,都有权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要求双方都在场,逮捕或拘留的一方向法院解释该人被逮捕或拘留的原因。”这个公式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美,人身保护令不用于逮捕和拘留。此时,有两种方式:第一,法院发出“逮捕令”;提前;第二,在紧急情况下,无证逮捕是出于可能的原因。因此,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前,没有所谓的“人身保护令”。

那么,我什么时候才能在申请?获得人身保护令呢?只有在逮捕和拘留结束,公民被“拘留”之后,他们才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获得释放:一名中立的法官将决定目前的拘留是否合法,然后决定对的被拘留者是否会被释放。这是对对被拘留者权利的事后补救措施。可以是像林达的对这样的待定罪犯,他说“被捕者在支付保险金后可以获得对的自由”;在对服刑的罪犯也可能已经做出了判决。对不如后者,中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可以看出,逮捕令指的是对逮捕,人身保护令指的是对拘留。通俗地说,逮捕令是给对,的,人身保护令是给对;的。前者指的是那些即将在对,被捕的人,而后者指的是那些已经在对被拘留的人。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要求不同,因为前者是尽快逮捕,情况比较紧急,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低。然而,在林达案文中,“在被逮捕、拘留、禁闭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时”应改为“在被拘留时”。“逮捕和拘留”之后可能是拘留,但它们不是一回事。因为“逮捕和拘留”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状态,此时没有人身保护令;只有在对行动完成后的“拘留”状态下,申请才能获得人身保护令。

其次,林达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知晓犯罪的权利来源于申请,的人身保护权,该权利没有充分的依据。

林达说:“如果警方不澄清,嫌疑人本人或他的家人必须问清楚指控是什么,犯罪必须问清楚。原因很简单。只有当你知道罪行时,你才能试图用对为自己辩护。在美,英,的法律中,这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它来自长期存在的人身保护法。”然而,在申请,了解指控的权利和人身保护权来自美,宪法的不同修正案,了解指控的权利来自宪法第六修正案[1791]。“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了解指控的性质和理由。”人身保护令起源于英,州和美州,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1791]。“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五修正案[1791]:“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就是说,它们来自平等的宪法权利同时得到确认。前者来源于第六修正案的知情权条款,后者来源于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产生与被产生之间没有关系。

从逻辑上讲,“由于在申请,人身保护权,你有权知道罪行”,这是没有意义的。在申请的立法中,知情权和人身保护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定要谈因果关系,侵犯被告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可能导致救济权。因此,在我看来,林达颠倒了因果关系。

第三,林达认为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一个完全的误解。

林达说:“中国像欧和美国家一样,在刑事司法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审判和根据证据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像许多不懂法律的中国公民一样,林达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事实恰恰相反。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一个人有罪之前,应当在法律上推定他无罪。”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仅规定:“在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但没有“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也没有过去的“既不假定无罪,也不假定有罪,而是实事求是”。它没有确立无罪推定,而只是表明只有法院才有统一定罪的权力,因此这一原则在法律界被称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意味着当被告保持沉默时,对的被告不可能做出不利的假设。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都规定了被告人的沉默权。由于中国没有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所以不能说中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人大人大常委会领导也认为中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我们的反有罪推定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顾昂然:“1996年1月15日在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的发言”,《法制日报》,第3版,1996年2月3日。这表明我们还没有以官方态度的形式确立无罪推定。当然,无罪推定的缺失与中国签署的一系列人权公约背道而驰;这不利于保护公民根据《宪法》享有的基本自由和人权。因此,今后应完善立法,确定被告人的沉默权,充分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一篇短文,三个错误。看来,在我们感谢林达,对,先生和夫人为普及政治和法律知识和概念所做的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林达:提出更高的要求,请你们更加严格,以免误导那些渴望民主和法律知识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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