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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

时间:2020-09-22 12:35:1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40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些制度创新。目前,监管合作比监管分工更具挑战性和艰巨性,应取消各种商品的免检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督与维权并重的理念。首先,三鹿事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消除监管漏洞、创造监管协同效应并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款要求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监管审议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制度;标准;免检;问责制;想法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些制度创新。目前,监管合作比监管分工更具挑战性和艰巨性,应取消各种商品的免检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督与维权并重的理念。

首先,三鹿事件催生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根本性创新

2008年9月公开披露的三鹿事件的经济和社会冲击波不亚于汶川地震,堪称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地震”。首先,三鹿事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儿童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次,它导致企业产品安全的整体性,包括内部产品的整体性、纵向行业和横向区域行业的整体性,并导致行业的重新洗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生活中的“有罪推定”思维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思维不同,但却深深植根于消费者的内心世界。第三,它贬低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消费者不禁要问,什么样的人是企业家即使在婴儿哭泣时也不能打动他们的良心?第四,严重打击了消费者信心,导致许多消费者持币购买,制约了食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巨大漏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不足。

三鹿事件的爆发为立法机关审查和修改《食品安全法》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负面立法参考。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改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诚信经营,行业协会严格自律,鼓励公众理性消费,鼓励社会监督,同时将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消费者保护作为本法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信息共享、快速高效、无缝衔接的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起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被迫选择分阶段多部门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重大事故的依法查处。

分段监管制度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避免“一个部门管不好”的现象,但也存在“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监管重复,又存在监管盲点。从“天头”到“餐桌”,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似乎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都戒备森严,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充斥市场。三鹿事件可以说是这一监管体系弊端的经典注脚:作为三聚氰胺源头的奶源收购站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范围;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要么缺乏信息交流,要么推卸责任。又如,对,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不属于任何环节的事情,哪个部门负责不清楚,客观上导致了职能重叠、部门责任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一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动下,采取了“利时抓管理,利时让”的务实思维,这必然会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会延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了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好,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食品安全法》坚持并完善了多头控水、分段监管的体系,同时要求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快速高效、无缝对连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充分挖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明确责任,立法者坚持和完善“多龙水控、分段监管”的多元化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就中央层面的监管职责划分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对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消除监管漏洞、创造监管协同效应并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1款要求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监管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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