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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是指什么的权利(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

时间:2020-10-04 04:15:18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71

法对对信托的规定与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对信托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Mainland China 法部学者曾提出“物权债权”理论、法主体性理论、物权债权平行性理论、物权功能分化理论、物权与法有解散条件的法律行为理论等。这些理论或多或少都有不足和缺陷,错错误地{ 1 } 加拿大和魁北克省《人民法法典》第1261条采用了无所有者的独立财产理论。{2}这个理论有些道理,但是没有法能够准确地解释受托人的“管理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一、信托财产中的权利分离与信托性质理论

法对对信托的规定与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对信托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Mainland China 法部学者曾提出“物权债权”理论、法主体性理论、物权债权平行性理论、物权功能分化理论、物权与法有解散条件的法律行为理论等。这些理论或多或少都有不足和缺陷,错错误地{ 1 } 加拿大和魁北克省《人民法法典》第1261条采用了无所有者的独立财产理论。{2}这个理论有些道理,但是没有法能够准确地解释受托人的“管理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这里特别值得讨论的是契约的二元结构理论、个人因素、超个人因素和法人理论。中国论文联盟的Www.LWLM.com编辑。

(一)合同称

英国,著名的法科学家梅特兰,认为,信任是一种可以由法官员执行的“交易”,是一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契约。他称受托人为允诺人,主受允诺人为受允诺人。他说.人们应该履行他们的承诺和协议.大法开始实施的是对人权,而不是对世界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实施的基本上是一种契约权利,也就是说,一种源于承诺的权利。”{3}

对对和梅特兰最有影响的信托契约理论是斯科特于1917年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出版的《论文》(哥伦比亚法律评论)。斯科特认为,该合同没有法对双方信托声明的解释,其中委托人也是受托人。当委托人是唯一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不能有合同。斯科特认为,英国合同法不承认第三方利益合同。斯科特还特别指出,信托的契约性质不能解释对非信托契约当事人的公平法追踪{4}

在英国,信托制度与契约制度有以下显著区别:(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是公平法,的产物,而契约是从普通法法学院发展而来的。(2)法法的结构不同。信托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尽管有时委托人既是受益人也是受托人。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协议。虽然合同有时会有好处,但第三方并不是合同的必要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信托和合同成立中的作用也不同。委托人的意志对信托的成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合同的成立离不开双方的意志。(3)信托受益人一般不与委托人或受托人达成协议,通常是自由受让人,但他们有权要求受托人执行信托。但是,合同是双方基于对价格协商的产物,合同的法奉行对,原则,因此非合同方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合同,也不能要求对合同方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然而,由于引入了一些法,这一原则有一些例外,如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第11条、1906年《海事保险法》的第14 (2)条、1925年《财产法》的第47 (1)条和第56条、1957年《占有人责任法》的第3条以及0172条。{5}

在Mainland China的法部门,信任和契约之间的制度差异也非常明显。这些区别至少包括:(1)信托不仅可以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建立,也可以通过委托人的意志建立。合同只能通过双方的共同协议才能成立。(二)信托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或者其中一名受托人兼任。无论是为第三方利益订立合同的第三方,还是同意由第三方履行其义务的第三方,都不能成为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3)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既有债权又有物权,受益人对受托人有债权请求权,对信托财产有物权请求权。然而,“为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的第三方仅有权在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在大陆,法,信托可以通过合同成立。尽管如此,信托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1)债权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对-like,信托合同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但对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甚至对的其他人也具有效力。(2)债权合同一般同时反映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而信托合同主要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受托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3)债权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随意撤销。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退出,除非委托人保留部分权利。信托关系主要发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

特别是,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受托人维护的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同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信托财产。事实上,这是因为信托重组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是由法在契约制度中安排的。因此,把信任定义为契约,并根据契约的法原理来处理它,并不能把握信任的真正含义。

对信任的本质应该通过结合英,美和法的传统和特点来揭示。在美,英,罗斯科庞德,的法制度的传统(或精神)上,科学家说,普通时代地主和佃农之间封建关系的关键不在于他做了什么,而在于他的身份。房客有义务服务、尊重和忠于房东,而房东和对房客有义务提供和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是因为一方是房东,另一方是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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