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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野生动物如何量刑(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不足)

时间:2020-09-15 08:40:43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92

野生动物是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野生动物也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如果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生态平衡将会恶化。目前,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球关注的问题。毕业于该硕士学位的论文,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现状,从刑法的角度分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并探讨了对的具体立法政策。数据显示,中国的野生动物数量超过2000种,居世界第一。

野生动物是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野生动物也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对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生态平衡将会恶化。目前,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球关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野生动物种类、文化、经济和政治有许多不同,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也有差异。毕业于该硕士学位的论文,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现状,从刑法的角度分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并探讨了对的具体立法政策。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数据显示,中国的野生动物数量超过2000种,居世界第一。中大约有100种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中国或者是中国特有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产业发展迅速,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大量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对世界生物多样性和世界气候造成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进而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迫在眉睫。

二、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现状

至于保护野生动物,早在古代就有先例。所有朝代都记录了野生动物被驯养,幼兽不被崇拜。法规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50年中国颁布的《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号法律,其中规定严禁捕杀各种珍稀动物。后来,中国林业部宣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对应重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随后几年,《关于制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与出口的通知》和《渔业法》相继颁布。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通过和修订。2011年颁布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3年颁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中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

根据中《刑法》的规定,中,有341条、340条和151条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对从不同的阶段和角度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相比,中野生动物保护进一步减少,《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剔除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类陆生野生动物”,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条款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法规与国际法接轨的趋势

三.刑法中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不足

(一)深度不够

在刑法上,中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仅侧重于对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事实上,野生动物破坏的诱因很多,而栖息地的破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中刑法对栖息地内容的规定仍然不足。

(二)设置缺陷

在《刑法》年的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处罚较重,最重的可判无期徒刑。但是,与其他恶意犯罪相比,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主观上不那么恶毒,可以修复,惩罚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促进被破坏野生动物的再生。就目前的规定而言,《刑法》 中没有其他非处罚措施。虽然对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惩罚的作用,但很难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

(3)与其他法律冲突

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中国在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刑法》颁布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别法》,这需要参照中《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录规定。虽然《刑法》和《刑法》在法规上有互补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冲突。2017年,中国对, 中,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违法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及时调整,《刑法》在立法理念上也落后于对。

四、完善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措施

(一)提高主观认识,即

《刑法》 中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名录参照《刑法》,每五年更新一次。一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居民,如果他们继续使用他们现有的经验,很可能会在中而不知道它。这违反了刑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提高主观知识的识别率。具体情况包括三种: (1)明知自己不能故意这样做;(2)根据以往的经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但仍然置之不理,导致有害结果,并且有间接故意的,是犯罪;(3)如果你真的不知道你的行为会伤害到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你可以按照“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处理,这在中刑法中不构成犯罪。

(2)界定野生动物中死亡动物的识别

所谓的野生动物尸体,即野生动物死后的遗骸,目前,对于死亡动物究竟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产品的范畴,还存在争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年的中,没有对死去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这使得法律难以适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死亡野生动物不应纳入野生动物范围。笔者认为,如果对,对野生动物死亡没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就会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被宰杀。根据野生动物可修复性的操作要求,应将死亡的野生动物列入野生动物产品类别。在中,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死因。如有非法杀人,可与《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非法收购”、“运输”、“销售”行为一并处罚。

同时,《刑法》应该包括野生动物的蛋和蛋在对破坏野生动物罪的形象中。对对野生动物卵和卵的破坏从源头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远远大于对对成年野生动物的破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其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野生动物价值鉴定的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适应当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兼顾实际需要,整合各方面,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成本,使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更加合理和科学。具体来说,就是要有“教育价值”、“科研价值”和“科研价值”。

虽然对,法规其他法律对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有所规定,但在实际交易价值和认可价值的认定上往往存在争议。正常情况下,主管部门会根据一般价格和国家规定进行价值核实,但实际交易价格会有波动,这也与交易双方的个人理解和社会关系有关。因此,对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需要依据一般价格和国家规定进行验证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然而,由于人口基数大,对公众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不够,给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导致珍贵野生动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不足,导致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困境。根据中《刑法》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立法,以满足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以上文章可用于论文,法学硕士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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