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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困境的时候怎么办(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协商意识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0-09-29 09:08:14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31

中国共产党是党际协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也将参与谈判进程。尽管它们不是谈判的主体,但它们在谈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协商共识及其基础上的公共决策最终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实施,而协商过程通常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党委和政府的协商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

一、党际协商民主协商意识的困境

(一)党委和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中国共产党是党际协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也将参与谈判进程。尽管它们不是谈判的主体,但它们在谈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协商共识及其基础上的公共决策最终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实施,而协商过程通常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党委和政府的协商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没有坚持政治协商的原则。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过程,在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就国家和地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3]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认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只需要党政之间的集体讨论,不需要党际协商;有些人认为谈判没有实质效果,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也有一些党政领导对有“怕麻烦”的想法。他们认为,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重大事件和困难很多,有些事情需要抓紧做。如果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协商,可能会延误时机,影响决策效率;一些党政部门只注重决策前的协商,而忽视了决策过程中的协商等等。

第二,敷衍的谈判。一些党政部门没有意识到决策前的积极协商,有时以通报代替协商,邀请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代替协商;一些党委和政府部门利用了现有协商制度的缺点。例如,在现有的文件中,什么是对,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的定义不明确,咨询问题被打折扣。咨询问题不提交咨询,但无关紧要的问题提交咨询;在协商过程中,一些需要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解释的问题没有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导致协商过程中没有做好解释,影响协商效果;等等。

三是未能为对的咨询工作提供有效支持。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为对咨询活动的筹备和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对协商结果的处理不到位,反馈不及时。甚至对磋商的结果也被搁置和忽视,就像沉入大海一样;咨询的运作需要相应的物质支持,但一些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能为咨询的运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对咨询问题进行研究的资金不足,一些县政协(市、区)的工作人员和人员很少;等等。

(二)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识不强。民主党派是党派间协商的主体。其谈判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

首先,对提出咨询议题缺乏热情。按照《政协,人民政协协商章程》的规定,民主党派有义务和权利主动提出协商议题。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而言,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均可就国家重大政策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建议

其次,人们对围绕谈判话题进行研究缺乏热情。一般来说,谈判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应通知参加谈判的共产党员和民主党派。为了更好地谈判,各民主党派需要围绕这些问题开展研究和其他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和集中本党派成员的意见,形成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状况和民意。然而,在实践中,许多谈判者通常不愿意主动进行研究,因为工作辛苦且费时,往往生活在一个小隔间里,努力思考和想象事情,或者即使他们进行研究,他们也不深入。

第三,缺乏参与磋商的热情。在咨询活动中,一些参与咨询的民主党派成员由于担心自己的意见会给对本身带来不良影响,或认为对的咨询结果实际影响不大,因而未能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未能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未能全身心地投入咨询工作,未能切实履行政治咨询的职责。有些人不愿意参与谈判,这通常是“消极怠工”。即使他们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他们也是非常消极的,说一些不相干的、没有痛苦的、无用的话。

第四,对监督咨询意见的处理缺乏热情。作为协商的主体,民主党派的责任也体现在监督和跟踪协商意见中,对2005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既然处于领导和统治地位,就更有必要自觉地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5]监督对民主党派的协商意见是提高党际协商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但事实上,很少有民主党成员能做到这一点。

(三)政协人民不知道咨询。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组织结构,也是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载体。它在中国党际协商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协商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

首先,缺乏提议政治协商的主动性。2004年《意见》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提议,召开由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和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也可以建议上述单位提交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6]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政协的许多部门认为政协是第二梯队,如果他们“讨论”和“想”谈判,就怕被误解为“争权”。此外,人们认为政协既不是一个当局,也不是一个行政当局。如果我们试图盲目谈判,我们害怕越位,害怕引起别人的不满,所以我们缺乏主动建议谈判。

第二,在监督咨询意见的处理方面缺乏主动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协往往将自己的活动局限于咨询活动的准备和开展阶段,而忽视了对对咨询反馈阶段的关注,导致许多咨询意见处理不尽人意。《意见》,2006(以下简称200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政协人民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政治监督。这是政协,在对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同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相互监督,对我们党来说,对需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7]但实际上,政协的许多部门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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